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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 白仲尧 ] [ 2006-06-30 19: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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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政策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不同经济成分文化企业的经营资本有不同的来源,国有企业主要来自国家投资,民营企业以自我表现积累为主。总的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仍受资金短缺的制约,形成了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文化产业的比重较大,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不够,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比较落后,不能适应人们对文化产品高科技化的要求。因此,为文化产业的顺利运营、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文化产品增值,均需要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金融业的服务。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建立良好的经济关系。文化产业是金融业的重要服务对象,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双方的协调与合作,是各自取得高效益的重要方面。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金融业对市场前景好的文化服务经营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对生产和经营情况较好的大型企业协助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帮助文化产业引进资金,协助文化企业管理非金融业务和管理各种基金。

  走金融市场筹款之路,是解决文化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产业政策。从目前来看,文化产业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产业,还不多见。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发育和文化产业投资体制的改革,金融政策必将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倾斜全融信贷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把文化产业纳入信贷范围的政策

金融部门在拓宽对第三产业的信贷范围时,应把文化企事业纳入贷款范围,在国家银行现有年度信贷计划外,增加文化企事业贷款指标。

  2、实行资助性信贷政策

  资助性信贷政策,主要包括低息、无息、贴息等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大大减少文化部门贷款利息支出,弥补文化部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不足,扶持文化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以及支持文化产业其他方面的发展。

  3、资产抵押政策

  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经营部门,银行和信用社可给予开办资产抵押业务,也可发放简易设备维修贷款,以支持文化部门的经营活动和硬件改造。

  4、通过股票市场筹措资金政策

  文化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筹措资金,在国内已有先例。1992年原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为建设东方明珠电视塔,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文化股份制企业——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为4.1亿元,通过公开向社会发行4000万元面值股票,集资2.04亿元,为上海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积累了可观的资金。同年上海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过改制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电影发行股份制企业——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为1.036亿元,按照定向募集的方式,招募股金4633万元。可见,采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措资金,是解决文化产业资金不足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一项新的文化经济政策。不过这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大型文化企业。

  5、职工集资合股政策

  职工集资合股是指文化部门为解决资金短缺,发动本部门职工以股金形式集资,用于本部门文化经营或文化设施建设,这是近年来文化企业常用的一种筹措资金的办法。它把部门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捆绑在一起,调动了职工关心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但是,这方面的政策还不完善,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将经营利润全部按股分完,不考虑资金积累、扩大再生产,这对进一步发展文化产业不利。因此,应完善这方面政策,既照顾集资职工的利益,又要提留一部分,作为发展基金,促进生产和经营的不断发展。从长远看,不仅对文化事业和部门有利,而且对职工个人也有利。

制定文化服务贸易的保护与开放政策

 

  国际贸易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部分,文化商品贸易属于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文化服务商品是我国的优势商品。我国加入WTO后,一方面要开放文化市场,国外的文化服务商品大量涌入,不仅挤占我国文化商品市场,而且对居民意识形态状况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文化服务商品也要走向世界,在世界文化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文化服务贸易的保护与开放问题就是不可回避的。

  对外来的文化商品与服务,积极的、健康的、代表人类先进文化成果的,理当受到欢迎。对于腐朽、没落的文化垃圾,象其它垃圾一样,应予拒绝和抵制。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入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行列,要贯彻积极保护、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政策。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打破对文化资源的不合理垄断,加大对现有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国家要通过实施若干重大的基础性文化资源开发项目促进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建立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基金,对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发展文化产业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各地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由于在国际文化市场上只有那些符合外国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才有优势。因此,支持优势产品的创作、生产与营销,是文化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文化的传播渠道的多样性,“防文之口,胜于防川”,重要的是支持自己的先进文化服务商品的生产与营销。制定促进对外开放的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单位面向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发展外向型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对国外优秀文化先进的管理方式、手段的引进、吸纳、消化及创新能力。

 

制订扶植文化产业的财政税收政策

 

  我国文化服务产品,3/4属于公共产品,由文化事业单位组织生产,1/4属于商品,由文化产业(企业)机构组织生产。从我国文化需求的现实看,文化产品与文化商品都要生产和发展,都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与扶植,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服务商品的比重日益扩大,公共产品部分逐渐缩小。一般说来,文化事业部分是靠政府来投入,文化产业部分应向市场要效益。但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组织还较弱小,需要国家在经济政策上予以扶持,尤其是财政税收和融资政策。同时我国文化产业机构大多数是由事业管理转变为产业经营,因而转变过程中更离不开财政的支援。财政税收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通过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为文化产业的发展。

  1、财政优惠政策

  首先,在不减少国家现有财政投入总量的情况下,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适当增加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性专项投入。通过差别税率等政策促进文化产业迅速发展,调控文化产业总量规模和水平。对于新兴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安排一定的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各类文化产业。培植出既有实力又有能力的大型企业。其次,政府采购应包括文化服务商品的采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庆典或文化体育活动的文化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由文化企业承办,例如2008年的奥运会,就能很快培植出既有实力又有能力的大型企业。第三,对优秀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广阔的文化服务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给予财政补贴。

  2、税金减免政策

  根据文化经营的具体性质和作用,实行减征或免征税金的政策:一继续执行文化企业多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二对进口物品的减免税政策。科研机构、艺术院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公益事业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非盈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列入海关进口免税单位。文化部门进口外文原版书刊和新型文献载体,如光盘等,应免征进口外文书刊增值税。电影制片、洗印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不过关的电影生产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关税和产品税下调至5%,胶片等原材料下调为10%。儿童片、科教片、严肃音乐等非盈利性音像制品的引进版免征关税。三对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发行方面其他减免税政策。四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五对重点扶持的文化服务行业也可适当减免税收。

  3、税利返还政策

  这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现在,我国目前文化系统已经实行这一政策。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音像、新闻出版、文物等文化部门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已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应扶持的文化事业。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如文化发展基金、优秀剧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出版基金、印刷基金、音像发展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在财税、审计部门监督下,用以扶持优秀的、民族的、传统的和高层次的文化艺术创作,补充重大的节日文化活动和大型文化活动经费的不足,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和集体,以及抢救和保护遭到破坏、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等。

  4、差别税率政策

  差别税率,即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事业和不同社会效益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实行不同的税率。差别税率以政府的文化导向为依据,如在文化产业结构上,对政府总是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低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在文化产业布局和文化消费对象上,对政府倡导的扶持老少边穷地区、为少年儿童及农民服务的文化,则应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对于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为调控文化产业结构,引导资金流向,可按差别税率开征高消费娱乐税,按其营业收入的3%~5%征收,用于支持民族文化和高雅文化的发展。文化设施和文化部门职工住宅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应实行低税率。

  5、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

  基金的目的是对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基金虽以国家拨款为主,也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包括国外资金的投入。

 

推动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政策

 

  文化服务产品的生命在于创新。文化产业的所有机构和服务劳动者都有进行创新的责任和义务。创新是通过研究与开发实现的。国家的政策就是鼓励创新和指导创新。

  首先,国家指导创新的方向。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提出课题,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题目进行研究与开发。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成果,经过市场的评审和考验,对其成功者给予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

  1、奖励优秀文化产品的政策

  对于创作、演出优秀剧(节)目和创作摄制优秀影视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可设立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和优秀剧(节)目、影视片创作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创作出反映现代现实生活和重大题材,具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功能的优秀剧(节)目和影视片的集体和个人。

  2.设立专项奖和特别嘉奖

  为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和集体,可设立专项奖和特别嘉奖等奖项。如中宣部的“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的华表奖,广电部的电影学会奖、电影百花奖,此外,还有优秀图书奖、优秀期刊奖、优秀新闻奖等。对获得上述国家级奖和国际上各种奖项的个人和集体,由中央或地方再给予专项奖励或特别嘉奖,作为精神的和物质的鼓励。

  3.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政策

  文化部门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活动,是为了弥补文化经费的不足,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并安排一部分富余人员。因此,国家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以文补文的收入,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扣除正常支出以外的纯收入部分,一部分作为发展基金,一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基金,还有一部分是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分配比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这方面既要防止“亏了集体,肥了自己”,又要防止“只顾补文,不顾个人”。要本着多收多留、多劳多得的原则,既要使收入主要用于补文,又要使职工得到合理的报酬。

  其次,国家为创新活动和分担风险。一方面,国家对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要投入一定的财力。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设立研究与开发机构、投入人力物力,作为企业增强实力、开拓进取、迅速成长的基础。开展文化创新活动中,需要一定的资金,在企业财力有限的条件下,作为政府财政部门,为了扶持文化企业的创新,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借给文化企业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周转金。各级主管部门也可以从文化企业上缴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周转金。此外,金融部门以信贷形式资助一部分奖励给文化企业或部门,支持文化创新活动。

  第三,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加文化产业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文化产业以科技投入、文化创新、商业运作作为三大动力机制,尤其是广播影视、报刊出版、广告展览产业是科技含量大、高投入、重装备、高消耗的产业,科技开发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文化产业要会同科研部门对相关的发展制定宏观的规划,列出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如数字化装备、交互电视系统、卫星电视的发射和接受装置、宽频线路系统、多媒体技术等等,协同攻关,力争突破,并形成新的文化经济发展增长点。

  要积极主动参与科技孵化器的建设,大量事实证明,与其等别人的成果出来以后,再去购买或者应用是被动的。在现有条件下,文化产业决策部门可以考虑和已经有的创业园、大学科技孵化基地等联手,列出文化产业急需的科技攻关项目,向有关的高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孵化基金、信息服务、市场服务等,引进留学归国的科技人才,帮助它们把企业“做大”,共享科技成果,逐步形成支撑文化产业的高科技企业后盾。

 

加强宏观调控与行政管理政策

 

  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必须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以保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十五”时期第一次把文化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产业部门对待。许多省市也制定了独立的文化产业发展计划。这是良好的开端。问题是有的地方对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划分不甚明白,或局限于自己管辖的范围等。为此,要改革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产业运行机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前提下,允许文化产业单位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打破行业和地域限制,实现文化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联合经营,营造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改革文化产业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

  1、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强化信息指导、政策协调和监督检查手段

  政府应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各地文化产业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进行指导和协调,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文化资源的浪费。各地也应将文物古迹、重要文化设施等文化、文物资源的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理顺文物管理体制,凡属文物历史古迹。其管理开发和建设要归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整体建设规 划,应要文化部门参与方案审议。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文化、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保证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制定法规和政策,规范文化企业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加强文化产业规划和立法工作。文化产业必须依法经营。国家相关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极大地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相关法规既是产业方向的路标,又是保护和增强本国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工具。

  3、为文化企业提供必要和及时的服务

  政府应将对文化产业单位统包统揽的直接管理方式,转变为以政策引导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并通过文化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与市场联系紧密的各项文化艺术活动,可具体委托文化产业单位承办,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审批制度,逐步放宽市场准入。

  4、通过经济政策影响文化产业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

  5、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奖励先进,充分发挥导向作用

  6、通过建立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增强行业自律,保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文化产业分属若干部、委管理,政出多门在所难免。建立文化产业协会,协调政府各部门关系,加强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推动企业自律,开展国际民间交往,都有积极意义。

(见2001年财贸所召开的宏观经济研讨会)

 

作者简介

  白仲尧,男,1936年1月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

  1978年7月——2001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2年1月退休。

  主要著作有:《服务经济论》,东方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三产业经济纵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2月。《中国服务贸易方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10月。1992年,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计财司合作,完成《出版经济研究》课题,从此步入文化产业研究,主要文章有,《出版经济研究报告》(内部文稿,1993年),《教育服务的商品化》(1993年2月8日《光明日报》),《开拓文化市场,发展文化经济》(《文化经济信息》1999年第1期),《要重视发展文化产业》(《政策》1999年第6期),《文化产业的几个理论问题》(《财贸经济》2000年第2期),《文化产业——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21世纪中国城市发展》,红旗出版社2000年5月),《文化产业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参阅》2000年第19期),《发展文化产业,建设先进文化》(《财贸经济》2001年第10期),《为奥运服务,促文化产业》(《首都经济》2001年第11期),《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作用》(《现代经济探讨》2002年第1期),《建设先进的中华饮食服务文化》(《服务经济》2002年第1期),《我国城市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与对策分析》(《中国城市年鉴——2002》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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