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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 商务局 ] [ 管理员 ] [ 2008-03-31 03:4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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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二、资格条件 
  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材料要求 
    初次申请: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三)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 
    (四)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七)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章)。 
    (八)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非初次申请: 
    (一)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省厅直接受理企业申报。 
    初次申报加工贸易业务,需实地核查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 
    办理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需报商务部备案后才能审批。 
    五、办理时限 
    (一)初次办理为15个工作日。 
    (二)氧化铝经商务部备案同意后三个工作日。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为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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