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 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七)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上述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八)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以上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村料。
经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