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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6-04 16: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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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制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转发于后,请各县(市)区商务局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根据办法施行初期的实际情况,特别抓好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观念和习惯,自觉树立环保意识,支持和配合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要督促辖区各类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按照文件要求,向消费者有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和重复使用塑料购物袋,并为消费者自备购物袋购物提供便利;要突出重点、抓好难点,在抓好大型商场、超市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强对各类集贸市场、便利店、专卖店以及个体百货店等的指导,督促这些零售场所的开办单位、出租单位和经营者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抓好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落实。
(有关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具体部署和有关事宜,待省有关意见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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