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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08-06-07 15: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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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郑州市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客商(指新郑市境以外)在我市投资比例不低于51%,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在我市投资比例不低于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项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客商投资手续的办理实行代办制。对手续齐全、审批权限在我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经省、郑州市审批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协助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国内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短期内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五条 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鼓励客商投资企业向重点工业区域集中,凡在重点工业区域投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登记类规费外,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市本级一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2、客商在重点工业区域以外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收市本级一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3、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实行税外“零收费”,3年内免收市本级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六条 客商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客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2、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本市留成部分总额的30%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本市留成部分总额的50%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属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延长3年的所得税奖励政策,用于企业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
  2、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的基础上,第六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延长2年的所得税奖励政策。
  第八条 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兴办的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作价总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第九条 客商投资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本人申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工业园区。园区由政府实施规划,赋予企业特定的政策支持,由投资者对园区实施自主开发、自主招商,并对园区实施全面自主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500强企业(集团)在我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生产性项目,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特殊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经营日,“企业安静生产日”期间除安监、税务、环保等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税务稽查、环境监察等执法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准到招商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和罚款。对违反此规定进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市优化局举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并可在市区择校入学。对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定的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 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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