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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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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杜栓喜 职务 市金融办主任
访谈简介
访谈简介
主题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诱惑 时间 2019-04-12 10:00:00 主持人 范梦强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1:23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新郑市政府网站直播的“在线访谈”节目,很高兴在这个时间准时和大家见面。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1:50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新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杜栓喜同志,杜栓喜主任将会以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诱惑为主题与网友朋友们进行交流互动。杜主任,你好,给我们网民朋友打个招呼吧。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21:56
    主持人你好,各位在线参与访谈的网友你们好!很荣幸市政府网站给我们提供这么宝贵的机会和大家在线直接交流沟通。今天来到直播间,主要是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真诚欢迎广大网民朋友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2:19
    杜主任,请给我们介绍简单介绍一下金融办的基本情况吧!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22:28
    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汇总掌握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协调联络驻新郑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各个金融机构,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业的业务报表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协调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参与协调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推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研究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市属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生态建设;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与服务;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3:56
    好,非常感谢杜主任的介绍,让我们对我市金融办的工作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好,下面我们进入网友提问环节。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4:51
    网友小雨点问: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25:01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5:11
    网友故里人问:非法集资频发的原因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26:16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务、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6:27
    网友豆豆问:如何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27:23
    为正确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新郑市处非办一方面严格按照郑州市“1+5”宣传方案和“六进”活动方案做好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我市每年1月、5月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暨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新郑市公安局、工商质监局、税务部门、新华路办事处等多家市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金融机构集中于新郑市炎黄广场通过组合宣传的形式提醒广大百姓远离非法集资,活动现场设立了咨询台,为过往群众详细讲解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与危害,向群众分发宣传页、金融知识手册等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在各自辖区广场及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分发宣传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开展宣传及防范工作。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28:04
    网友轩辕剑问: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则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37:05
    1995年,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1996年,首次明确“非法集资”概念 1997年,刑法增设“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37:16
    网友网友阳光雨露问: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怎么办?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37:45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37:52
    网友永远问: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37:58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谓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38:11
    网友龙行千里问:朋友圈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
  • 嘉宾 杜栓喜 2019-04-12 10:38:53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 主持人 范梦强 2019-04-12 10:40:53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最后,再次感谢杜主任来到新郑市政府网站作客,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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