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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来源:工商质监局  时间:2017-11-13 15:26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7〕4号)和《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2016〕45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8日起,在新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实现无煤化;农村地区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禁止使用散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107国道以东、新村大道以南、炎黄大道以北;其余地区为农村地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煤炭的,由工商质监、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运输煤炭的,由交运、公安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燃用煤炭的,由环保、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会同工商质监、环保、交运、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禁煤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通告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等行为。凡一经查实的,将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州市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69、12315。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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