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公示公告 正文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04 17:02  
        为贯彻落实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减轻重污染天气污染发生频次和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京港澳高速以西、炎黄大道以北、107国道以东、新村大道以南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含新村大道)。
        二、限行时间
      2017年12月5日0时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汽车、邮政(含快递)运输车、押款专用车、保险理赔勘查车、学校的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渐变绿色、由左至右第二位字母为“D”的微型、轻型纯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黄绿双拼色、最后一位字母为“D”的中型、重型纯电动汽车;
        (三)各类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除了遵守以上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新郑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五)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7年12月5日0时起实施。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杜城翔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请您注意: 中国新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本网或子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郑政府网站,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郑政府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