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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5-16 08:56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阳光办,黄泛区农场、省蚕科院: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省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
      2.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3.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二、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各项目实施县阳光办在主动与相关业务部门及本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公布认定时间、条件、程序和相关报送材料,告知相关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资格。
      (二)自愿申报。培训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能力,自主向所在县阳光办申报拟培训专业及培训能力。
      (三)现场考察。项目实施县阳光办在接受申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对培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申报的专业、培训能力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核实。
      (四)认定上报。项目实施县阳光办根据考察结果,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择优初步认定培训基地,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五)审核汇总。省辖市阳光办对项目实施县初评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报省阳光办核准。
      省直管试点县、黄泛区农场、省蚕科院初步认定的培训基地直接报省阳光办核准。
      (六)核准备案。省阳光办将各地认定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经汇总核准后,在河南省农业科教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备案管理,并上报农业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定培训基地是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培训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扎实认真地开展基地认定工作。
      (二)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每个项目实施县认定的培训机构不超过3家,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分配的总数量(见附表4)。培训任务要向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倾斜,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机校的作用,加强培训资源整合,择优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作为实习实训基地。
      (三)明确培训工种及任务。认定培训基地时,要同时明确该基地承担的培训工种及任务。对部分专业和工种,项目实施县没有相应培训机构的,可由省辖市阳光办从市属培训机构中认定培训基地。
      (四)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填写《河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申报表》(附表1)和《河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登记表》(附表2)。第一次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要填写4份上报省阳光办;2012年承担有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今年被批准继续承担培训任务的,不再上报有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阳光办要认真填写《河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附表3)一式2份上报省阳光办(同时报电子文档)。附表1、附表3报送时间截止在2013年5月25日前,附表2在各地任务分解后及时填写上报。
      联 系 人:张   锴
      联系电话:0371-65918997,15237197430
      电子信箱:hnyggcbgs@sina.com

    责任编辑: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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