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灰霾天气,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我市按照《郑州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2018年)的通知》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新郑市城乡极端气象条件造成的雾霾天气得到遏制。
二、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优化能源结构,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范围,加快推广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
三、淘汰落后产能,禁止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四、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纳入拆改计划的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拆改。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减少煤烟排放污染。
五、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六、强化施工场地、拆迁工地环境监管,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的机械化率。
七、加快生态林和生态廊道建设,巩固提升重点地区防护林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工程,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八、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强化考核问责,将考核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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