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城区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现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对犬类的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对犬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遛犬者应当即时清除。
二、饲养家禽家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请广大市民自觉摒弃陋习,严禁饲养。原已饲养家禽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发布通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改正到位。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局依照《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拆除鸽舍;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强行处置。”
四、依照《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围攻、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城市建成区内的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学校、居民区、车站、医院、商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人员,对在各自辖区内违规饲养的家禽家畜进行劝阻、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饲养者,要及时报城市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若发现以上单位存在违规饲养情况又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将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互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995002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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