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份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给全市畜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确保受灾养殖场(户)财产安全和稳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3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农村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郑办〔2021〕26号)和《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郑财预〔2021〕4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灾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受水灾严重地区的养殖场(户)进行救灾补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尽快恢复生产。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区域。补助区域为新郑市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养殖场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1)支持因灾受损的养殖场(户)在2021年9月底前购买的种畜、种禽、饲草饲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2)支持因灾受损的养殖场(户)检验检测、内部供电、视频监控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3)支持因灾受损的养殖圈舍及青贮池、饲料库、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物安全防控、无害化处理等附属建筑设施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对获得过保险赔付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规模以上养殖场户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补助需提供资料
(1)申报购买种畜、种禽项目应提供:提供9月底之前的引种证明、引种发票、检疫证明及出售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购买饲草饲料补助的养殖场户应提供:9月底之前的购买合同,发票、转账记录。(2)申报检验检测、内部供电、视频监控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应提供:9月底之前的设备维修合同、发票、照片。(3)申请受损养殖圈舍及青贮池、饲料库、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物安全防控、无害化处理等附属建筑设施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应提供:项目施工合同、建筑发票、设备购置发票及项目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等。
(四)补助程序
1.宣传发动。制订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由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将《实施方案》在新郑市政府工作网上进行公示。
2.项目申报。由养殖场(户)向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提供补助项目资金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3.验收阶段。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第三方出具验收报告,作为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果在新郑市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接受社会监督。
4.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由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按规定直接拨付到养殖场(户)。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补助资金实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到户的原则进行。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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