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销售时间
销售时间为2月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2日(腊月二十三)、2月8日(腊月二十九)至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3日(正月十四)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3时。
三、燃放区域
新郑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新壹城综合体及学院路黄水河桥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二)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在老旧小区、无主管楼院燃放;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所辖乡镇(街道、管委会)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郑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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