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应出具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 单位 | 证明用途 | 办理流程 | 法律依据 |
1 | 村民子女及近亲属 入党政审证明 | 村党组织 | 证明申请人政治审查合格。 | 申请人向本村党组织提出申请,由村党组织核实后出具。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 |
2 | 在校学生参加本村 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在校学生在本村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 在本村参加社会实践后,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情况属实的由村委会当场出具证明。 | 在本村参加社会实践后,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情况属实的由村委会当场出具证明。 |
3 | 应征入伍政审鉴定 意见及家庭情况 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 | 申请人向新郑市征兵办公室获取应征入伍政审鉴定表,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后开具证明。 |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
4 | 家庭暴力求助记录 证明 | 村民委员会 | 证明可能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查阅调取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村民委员会对确有信息的,给予记录页复印件并盖章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5 | 亲属关系证明(用于罪犯亲属首次来狱会见罪犯审核) | 村民委员会 | 用于罪犯亲属首次来狱会见罪犯审核。 | 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时,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后开具证明。 | 《公证法》第11条、第1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2条;《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30条、第48条。 |
表2:取消事项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房产、土地过户; 用电过户、用电地址变更; 股权继承。 | 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部门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正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上学; 办理社保; 办理公民户口、身份证项目变更、更正等。 | 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居民养犬证明 | 备案。 | 养犬村(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统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入职、政审、入伍等。 |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5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备案。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6 | 人员失踪证明 | 人员身份。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7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 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8 | 健在证明 | 申请补贴。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9 | 死亡证明(在家、 养老服务机构、 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0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申请补贴。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意外伤害证明由申请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1 | 残疾状况证明 | 申请补贴、办理残疾人证。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2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3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村(居)民办理失业保险、出国旅游办理签证时提供无业、家庭主妇证明。 | 申请人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4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办事。 | 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村(居)民向银行办理业务。 | 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明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6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土地、房产过户、股权继承等。 | 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7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18 | 证件遗失证明 | 证件补办。 | 申请人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 |
19 | 同一地址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建筑物所在地址更换后证明属于同一地址。 | 由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地址变更证明或提供地址变更的网上信息公示。 |
20 | 同属一人证明 | 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与身份证不一致,证明同一人。 |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
21 | 计划生育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22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申请更改姓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23 | 办理抚恤补助登记证 (初审) | 抚恤补助认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24 | 退役军人登记审核证明 | 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由申请人提交退伍证。 |
25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办理迁出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 提供居住证。 |
26 | 监护人资格证明 | 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委会核查。 |
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办理流程及证明式样:
(一)居民因事需开具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理。
(二)单位因事需开具证明,由办事工作人员带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理。
(三)村级组织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原则,能够当场出具的证明,应当场出具。对确需调查核实、无法当场出具的证明事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出具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天。
(四)本式样适用于一般事项,有特殊证明事项要求的,以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的出具式样和办理流程为准。
新郑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
一、出具式样
新郑市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证明第 号
:
(姓名),身份证号 ,系我村(社区)居民,依据 (法律法规),经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兹证明 (证明事项),用于办理 (证明用途)事务。
此证明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印章
(本证明一式两份,存档一份,居民持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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