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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处罚虚假陈述当事人 促诚信
来源:新郑法院  时间:2020-07-23 00:00  

“对不起,我真的知道错了,我不应该一直抱着侥幸的心理,由于我的不当行为对申请人、社会及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深表歉意,也感谢你们能给我改过的机会...”2020年7月20日,新郑法院对新郑市马某虚假陈述、恶意串供、妨碍案件执行、扰乱法院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千元的处罚决定,马某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检讨。

2016年5月6日,新郑市李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史某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每月利息;马某自愿为李某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史某多次催要,李某、马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返还,史某将李某、马某诉至新郑法院,经该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史某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马某对被告李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

判决书生效后,李某、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史某向新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干警李刚等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二人一直未履行。随后通过网络查控线上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马某银行账户,但并不足额。在案件执行中,李刚查明该案于2018年进行诉中保全,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已查封马某名下宝马车辆一台,该院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马某并未将查封车辆交至法院,一直没有查扣车辆线索,案件只能暂时搁浅。

2020年7月,申请执行人史某称发现了被执行人马某的行踪,执行干警李刚、刘锦熙、李永辉等接到线索后立刻驱车赶往现场,发现被执行人马某驾驶的车辆后,正准备实施拦截,但警觉的马某察觉到法院警车,原本直行的马某突然掉头并加速,执行干警实施追截,但马某对此置若罔闻,并继续驾车逃离现场。执行干警通过调查马某的户籍信息,多方查询,最终锁定其配偶名下房产的具体位置,执行干警将情况告知其配偶及其父母,并向其亲属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

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人马某至新郑法院协调该案件,该院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做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马某一方面称在接到法院发出的限期履行通知书时,该车辆已抵押给某贷款公司。另一方面,马某通过微信联系其朋友马某某,企图串供以蒙混过关。执行干警当即识破,对马某予以训诫,告知其虚假陈述、恶意串供、妨碍执行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法院执行的公信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马某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当即作出书面检讨。

鉴于马某的行为,最终该院依法对马某作出罚款3千元的处罚决定,马某对此不存在异议。马某在执行干警的训诫下,自觉履行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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