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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6-05 15:06  

充值卡丢失不补卡、价格收费不合理……对部分商家为谋取利益出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依法依规维权。

案例一:

2021年1月,消费者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学校宿舍热水太贵,十分钟2毛钱,一分钟1块2,每天洗澡10分钟一个月就是360元,对热水价格提出质疑。经调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学校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8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月,投诉人李某某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某游乐场玩耍时,由于商家游乐设备钢索断裂导致胳膊骨折,要求赔偿。经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游乐场向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三:

2021年3月,消费者孟通过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电话投诉,称2021年3月自己在某早餐店储值消费300元,后不慎将储值卡丢失,店家无法查询消费记录不能补卡。经调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对投诉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补偿未消费款200元。

案例四:

2021年3月,投诉人朱某某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不合格食品,要求查处。经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在售商品4瓶,没收违法所得1164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

2021年4月,消费者杨某某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某健身店办理了健身卡,健身期间被围说2小时购买了10节私教课计2000元,其在上了一节私教课后表示不想去上私教课,要求退还费用,商家要收取30%的手续费,实际等同于2000元办理了十节私教课,上课一节扣取300元,按总额扣取30%手续费为600元,实际退费1100元,要求合理退款。经调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存在诱导消费者,未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加之投诉人为大学生涉世未深,且健身店在后续退卡过程中欲私设费用,侵害消费者利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店按每节课的日常费用300元收取了消费者一节课的费用,退还消费者1700元。

案例六:

2021年5月,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收到李某某的举报,称在某KTV消费,店家不让自带酒水,把其矿泉水没收了,消费者认为是霸王条款,要求查处商家。经调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认为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地位,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消费者在KTV已明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下,仍自愿选择在该店处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最终消费者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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