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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城区机(电)动三、四轮车的通告
    来源:新郑发布  时间:2020-08-21 08:27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新郑市决定对城区规定区域内的机(电)动三、四轮车依法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阁老路、华瑞路以东,中兴路以南,解放路以西,南环路、金城路、玉前路、烟厂大街以北(以上均包含本道路)。

    二、禁行车辆:机(电)动三、四轮车。

    城区市政抢险、环卫、快递、物流等为保障城区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车辆暂不在禁行车辆之列,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由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在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三、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拼装、改装机(电)动三、四轮车以及为机(电)动三、四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无证驾驶机(电)动三、四轮车的,予以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机(电)动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郑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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