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要闻 正文
    社会法庭: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来源:新闻中心  时间:2011-06-14 08:36  
      本网讯:2010年11月,我市被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确定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几个月来, 我市围绕“创新”做文章,紧盯“幸福”下工夫,以建设平安、和谐、幸福新郑为目标,以独有的做法绘就出了一幅幅可圈可点的民生画卷。
      “我们这一片的人都认识老苗,他是我们这儿知名的‘社会法官’。”城关乡村民田金福告诉记者,“我们这里一有纠纷,大家都会想到让他来进行调解。”田金福一提起乡里的社会法庭,一下子就打开了话匣子。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法庭,是我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截至目前,我市已在全市建立了15个社会法庭,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以方便、快捷、免费等特点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今年60岁的苗卿瑞,由于人缘好、待人热情、处事公道,被聘为城关乡的社会法官。“能为大家化解点矛盾,为社会做些贡献,我自己多跑跑腿、磨点嘴,都是值得的。”苗卿瑞笑着说,“从担任社会法官到现在我已经接手了数十个案件,而且调解成功后的案件没有出现反悔的情况。”
      “像老苗这样的社会法官在新郑还有很多,通过他们的努力,许多矛盾纠纷都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从推行社会法庭工作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社会法庭建设标准和社会法官选任标准,不走样、不打折,对社会法庭工作进行研讨和部署,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各乡镇进行实地考察,与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选择办公地点,研究社会法官选任办法,有力地保证了社会法庭建设健康、有序、深入地开展。
      为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参加的社会法庭工作协调会,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对社会法庭建设的领导和支持。我市还以各基层法庭为前沿,积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逐一进行沟通对接,使社会法庭办公用房和社会法官的选任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社会法官的选任对社会法庭建设能否收到好的效果起着关键作用,我市通过严格筛选,建立社会法官库,坚持“两个具有、两个乐于”的选任标准,在严格的选任程序“监督”下,选拔了一批热心公益、有威望、有影响、有责任心的社会贤达人士,并统一颁发聘书。为加强对社会法官的管理,我市还建立了常驻社会法官库和非常驻社会法官库,对全市社会法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处理纠纷的能力。
      此外,我市进一步加强宣传,在乡镇、街道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利用农村的闹市集镇,设立咨询台,散发传单,把社会法庭的职能、性质、处理纠纷的方式等宣传到群众心里,提高公众知晓率。
      为充分发挥社会法庭的作用,我市建立法院与社会法庭的沟通衔接机制,通过对到法院立案大厅要求立案的当事人进行宣讲,引导他们通过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至对应的辖区社会法庭。同时要求将无需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移交到社会法庭进行处理,有效发挥社会法庭的调解作用。“我们还建立了委托社会法庭调解案件的工作机制,将一部分传统民事案件有序分流到社会法庭进行调解。社会法官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要求法官参与其中,共同调解。”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对于社会法庭调解的结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即可确认其法律效力。”
      截至目前,我市从社会各界群众中选任社会法官452人,成功调处各类民事纠纷632件,无一反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请您注意: 中国新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本网或子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郑政府网站,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郑政府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