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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新郑市委统战部关于《新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
    来源:市委统战部  时间:2021-01-24 09:44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21号),为缓解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资金困难问题,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新郑实际,起草了《新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透明度、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可行性,现将《新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2月24日

    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xztzb@126.com

    (二)联系电话:0371-62693079



    中共新郑市委统战部

    2021年1月24日

     

    新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还贷金,是指为基本面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银行给予续贷、具有还款能力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周转还贷金仅限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还贷金管理原则:企业自愿申请、封闭运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 周转还贷金由市政府财政出资组成,规模为1亿元。根据周转还贷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不断扩大资金规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周转还贷金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新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周转金使用的原则、办法,落实周转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周转还贷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统战部、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新郑支行和各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委统战部,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周转还贷金业务的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作银行条件

    第五条 在新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业务协议书后成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负责推荐企业申请使用周转还贷金。

    第六条 合作银行承诺对其推荐使用周转还贷金的企业还款后给予续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请对象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负债合理、风险可控、信誉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在环保整改不达标或落后产能未淘汰前不得申报使用。

    第八条 周转还贷金为有偿使用。从周转还贷金转入企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计收资金使用费;超过10个工作日,按照领导小组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加收资金使用费。超过协议约定时间,由合作银行承担相关责任,并在协议约定到期后5日内将周转还贷金本金、资金使用费和相关费用汇入周转还贷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周转还贷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使用周转还贷金申请。

    (二)合作银行决定续贷后,在企业贷款到期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提交材料包括《××银行推荐使用周转还贷金申请书》、《××企业周转还贷金承诺书》。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由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签署审批意见。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周转还贷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用途备注明确,并通知承贷银行立即扣款。

    (五)承贷银行收到汇入的资金后,要确保实时扣款、办理企业还贷手续并负责按期续贷。

    (六)承贷银行在续贷后监督企业将周转还贷金本金、资金使用费和相关费用转入周转还贷金专用账户。

    (七)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八)承贷银行负有对整个周转还贷金运行过程的资金监管责任。

    (九)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相关企业、银行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已承诺给企业续贷的承贷银行,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不得随意变更,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有关措施,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对承贷银行推荐其企业客户使用周转还贷金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行为,要承担周转还贷金损失风险责任,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向其上级银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市政府各类扶持、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

    第十二条 对骗取、挪用或不足额、不及时归还周转还贷金的企业,依法列入人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通报有关部门及所属乡镇(街道、管委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政府单独出资的,周转还贷金年度收益全部上缴国库。有社会资本参与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新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 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根据有关程序,中共新郑市委统战部于2021年1月24日至2月24日将《新郑市民营企业周转还贷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下列方式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分别在新郑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至2021年2月24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条,共采纳2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各方面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资金方面。具体表现为:

    (一)市法制办建议:“关于合作银行承担的偿还周转还贷资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问题,建议在实施过程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约定或由合作银行作出书面承诺,以确保资金安全。”

    (二)市财政局建议:“第三条由市财政先期出资1亿元资金作为初始周转还贷金改为周转还贷金由市政府财政出资组成,规模为1亿元。”

    上述意见经研究全部采纳。